学习刑法,理解“传销罪”,打好擦边球
目前,刑法拟增设“传销罪”引起了各方关注,不管上层立法动机如何,不管针对犯罪动机怎样,不管谁立案是公诉还是自诉,不管想达到什么目的,还是先学习好法律条文,才能领会立法意图,用好工具。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关于拟增设的传销罪,属于刑法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是这样描述的:
(四) 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而传销行为则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先说组织,这里的组织可不是生物学中组织的概念,应该是管理学中的定义。
有学者将组织定义为【有意识地加以协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的活动或力量的协作系统】。也有一些学者将组织区分为有形与无形,即组织机构与组织活动。其中,作为组织活动结果的那种无形“组织”的概念,有别于作为有形实体存在的“组织”概念。为区别起见,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常将有形的组织体称作组织机构,而将那种无形的、作为关系网络或力量协作系统的组织,称作组织活动。
组织的含义可以从不同角度去理解,从实体角度看,组织是为实现某一共同目标,经由分工与合作,及不同层次的权力和责任制度而构成的人群集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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