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应重新准确定义“传销”
我国《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是这样定义的:“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把修改《刑法》的草案下发到基层征求意见。我们注意到,在《刑法》第225条中增加传销罪作为第一款:“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注明“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我们认为,在《刑法》中增加传销罪是很有必要的,这对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我们认为,《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定义不是十分科学,以此确定传销罪这对直销的发展无疑是一个重大灾难。因为,我国拿牌的直销企业,从严格意义上说都是搞多层次营销和团队计酬的,所以,我们从行业的角度认为《刑法》必须重新准确定义“传销”.
我国禁止的传销,应该特指世界上很多国家禁止的具有欺诈性质的金字塔式的传销。但我国《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是这样定义的:“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这种把多层次直销和金字塔式的传销混为一谈的定义,既不符合国际上的直销通则,也不符合中国直销发展的客观需要,所以就显得很不科学。金字塔式传销是一种骗局,由所谓“投资”或“买卖交易”的推广组织,利用几何级数的方式,赚取加入的新成员所缴交的费用,藉以牟利致富。各国司法单位所发现的许多金字塔式的传销,其名称真是琳琅满目,包括“连锁信”、“滚雪球”、“连锁式销售”、“金钱游戏”、“推荐式销售”、“投资乐透抽奖”等。在我国,有所谓的“资本运作”、“返利营销”、“消费致富”等,也属于金字塔式的传销。金字塔式的传销是世界直销联盟所关切的一个问题,因为推广金字塔式传销的组织往往企图冒充为正当合法的直销事业,结果非但损及正当合法直销事业的信誉,同时也使经验不足的直销人员转移注意力,成为金字塔式传销推广组织企图吸收的对象。多层次直销与金字塔式传销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因此,我国《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定义把符合直销经济规律的国际通用的多层次直销模式也列为传销,这不符合直销经济发展的规律,对我国直销的健康发展是有害的。如果《刑法》中的传销罪是以《禁止传销条例》定义的传销作为依据的话,那就会使我国的直销企业受到重创。因此,《刑法》对“传销”重新准确定义就显得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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