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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视野]台湾《直销人》:直销公司应负起管理直销商责任?

作者:     编辑:天使     加入日期:2006年8月14日     出自:台湾《直销人》

  

 直销广告文宣内容无具体之理论基础支持,及未经科学验证或临床实验,都已涉嫌违反不实广告之禁止规定。

  状况小王于加入某家直销公司时,上线介绍人小陈表示缴交9万元即可成为终身董事,往后进货可享6折计价,小王逐于空白刷卡资料上签名,委由小陈代为办理加入,后来始知有4万元遭到小陈挪用,实际订货全额仅为5万元,小王应如何主张自身权益?

  解说 台湾多层次直销法令规定,直销公司应对直销商负起管理上的责任与义务,并明订于书面参加契约,即直销公司为规范其直销商从事与直销行为有关之行为,应列明5款法定的直销商违约事由,订定处理方式并确实执行。

  至所谓的5款法定违约事项,包括以

  1.欺罔或引人错误之方式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参加直销组织;

  2.假借直销公司之名义或组织向他人募集资金;

  3.以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4.以不当之直接访问买卖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费者重大损失;

  5.从事违反刑法或其它工商管理法令之直销活动。

  其立法目的,系考量直销公司透过直销商的人脉复制,往往发展成庞大的组织,其间文未订有学经历、品格等考核机制之加入门槛限制,是直销商除其有人数众多的特质外,其素质亦良窳不齐,致容易引起杜会纷争,如直销商利用自身掌握之直销通路进行吸收资金或贩售伪称中药之健康食品等。又直销公司常辩称类此不法系属直销商之个人行为,而与其无关,然该等直销商所运用者乃直销公司提供之直销组织、所贩售者亦为直销商品,直销公司自有规范其直销商的责任,以防范不当直销行为于未然,是特别多层次直销管理办法第18条予以强制规定,上述5款不当直销行为应列为直销商之违约事由,赋予直销公司得订定处理方式并确实执行之权利及义务。

  实务上,直销公司除须于书面参加契约载明上开违约事由及处理方式外,其所属直销商倘涉有该等违约事由时,应确实担负起管理上的责任予以妥适处理,否则将被论以违法。又类此不当直销行为往往另涉及民、刑事责任,如前开个案除该介绍人可能涉有欺罔或引人错误、违背公序良俗之方式从事直销活动,直销公司应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外,亦可能涉有诈欺、侵占或背信等情事,而分属民事或刑事争议事件,民众可另循司法途径寻求救济,以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令请至公平交易委员会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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